《通知》要求,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重新發布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審批工作。自《通知》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下放的審批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向社會公布,完善辦事指南,及時開展培訓,確保承接到位。
《通知》明確,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準確把握有關水路運輸行業對外開放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嚴格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外資股比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要求。符合條件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將許可理由、外商投資企業擬經營范圍等在全國性行業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