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動上調需合理控制幅度
對于聯動調價的上調幅度,《征求意見稿》提出,要綜合考慮城鎮燃氣企業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其中,居民用氣的聯動上調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現行第一檔階梯價格的10%,非居民用氣原則上不超過現行銷售價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續聯動周期適時疏導或對沖。
當平均上游價格下調時,應在合理疏導對沖后,及時全額傳導到終端用戶,降低銷售價格。因氣源構成比例和價格變動幅度存在不確定性導致的氣源采購價格測算偏差,在下一聯動周期進行清算。
各地結合實際設定聯動啟動條件
對于聯動機制啟動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設定,可為:居民用氣平均上游價格波動達到或超過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6個月;非居民用氣平均上游價格波動達到或超過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3個月。
已開通長輸管道天然氣的市、縣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按照該方案執行,尚未開通長輸管道天然氣的市、縣可參照執行。
為困難群眾設置適當免費氣量
《征求意見稿》要求做好低收入群體保障。各地應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設置適當免費氣量,每戶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據實際,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適當提高免費氣量設置標準。若每月實際用氣量低于免費氣量標準的,按實際用氣量計算免收金額。
同時,要求燃氣企業最大限度控制氣源采購成本。要切實加強供給保障,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前,城鎮燃氣企業應提高服務保障,通過擴大售氣途徑、延長售氣時間等措施,保證購氣需求,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
燃氣企業漲價需上報申請
《征求意見稿》提出的調價操作程序為:當上游天然氣價格上調時,需要調整終端銷售價格的燃氣經營企業可向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價格調整申請,說明調價理由、調價幅度、調價時間、計算依據,提供氣源綜合采購成本情況,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購氣合同等原始憑證復印件資料。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聯動調整條件的,及時制定實施價格調整方案,并抄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凡不符合聯動調整條件的不予啟動。
當上游天然氣價格下調時,燃氣經營企業須及時同向調整終端銷售價格,將價格調整方案及氣源綜合采購成本情況、購氣合同等原始憑證復印件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確認并及時公布,并抄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
若國家對天然氣價格另有政策規定需及時啟動上下游價格聯動時,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統一發文明確。因啟動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不另行聽證。